行为人无实际生产经营,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其犯罪数额应如何确定? |
发布时间:2019-04-30 13:50:20 | 浏览次数: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无实际生产经营,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增值税税款的数额为货物价款的部分,如果将虚开的进项和销项发票数额累计计算,可能会出现认定的犯罪数额超出货物价款的部分,这与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在行为人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应以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认定犯罪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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