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印尼税务处罚4128万,已报请国资委协调双重征税问题 |
发布时间:2020-10-14 11:07:14 | 浏览次数: |
2020年10月13日,《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涉及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2017年收到印尼税务当局的行政罚款折合人民币约 4,128 万元,因涉及到双重征税事宜,已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 2014 年2 月,印尼税务当局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评税通知书,要求其就2009-2010 年期间,就印尼棉兰项目、印尼穆印项目海外采购部分取得的收入缴纳4%最终所得税,涉税金额合计 117,172,558,929 印尼盾(按即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约为6,051 万元)。因涉税金额巨大且涉及到双重征税事宜,广东火电于2014 年 9 月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同时按照国际法律程序提交了相互协商程序,但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2015 年7 月,广东火电依法向印尼税务法庭提请有关税务争议的诉讼,2016年 12 月,印尼税务法庭判决广东火电补缴2009-2010 年期间采购设备收入的最终所得税和滞纳金约人民币4,164.00 万元。广东火电对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依然存在异议,同时积极采取各种解决措施。2017年 3 月7 日,广东火电收到印尼税务当局签发的行政罚款单,要求补缴海外采购部分最终税的罚款合计80,621,130,583 印尼盾(按即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约4,128 万元),广东火电于 2017 年6 月对上述罚款计提了预计负债,并于 2017 年10 月份支付完毕。 鉴于广东火电在中国采购设备属于贸易性质,印尼税务要求补税的行为涉及中国和印尼两国双重征税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能源建设集团于2017 年 3 月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协调印尼项目双重征税事项的请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就广东火电等中资公司在印尼国际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双重征税问题再次启动双边税收协调程序并加大调处力度;若双边税收协调失败且印尼最高法院不支持广东火电诉求,则协调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广东火电棉兰项目、穆印项目中国采购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工作,避免双重征税。 发行人上述处罚缴纳金额较大,但因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收入及所有者权益规模比例较低且均已缴纳完毕;其次,本笔处罚由境内外计税差异产生,目前与印尼税务当局存在类似涉税争议的除广东火电外,还有较多中央企业及地方国企,合计涉税金额巨大,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已申请国资委予以协调,以期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和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鹏税律师团队蔡景峰律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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