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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公司各参与方的提示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03 14:28:12 | 浏览次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开展交易交往,无时无处都离不开法律指引与保障。由于一些公司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引发诉讼风险,对公司的正常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01
对投资者、股东的提示与建议





① 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作出限制,同时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是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成立和发展的基础,对公司的持续稳定运营具有重要作用。

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对债权人承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亦代表着公司的实力。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对方的利益,更与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司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公司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如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注册资本,股东要高度重视出资义务,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付实缴出资,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如改变公司注册资本须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如减资亦须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防范民事、刑事责任风险。

② 积极参加股东会,重视权利行使

股东积极出席股东会,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和质询,并对议案进行表决是股东权利行使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特别是中小股东要主动在股东会上表达自己的诉求。

首先,股东积极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会顺利召开和股东会决议发生效力的重要基础。未经股东会议的决议,难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对利润的分配方案,股东会未进行决议,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个别股东要求利润分配的请求。且股东会某些决议作出,也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顺利退出公司的条件。

其次,股东积极参加股东会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监督管理层运营、有效预防和化解公司运作中的纠纷,进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③ 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并发挥其实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章程的制定应与公司日常管理及发展实际相匹配,公司的机构职责、表决制度、股东退出、公司解散等重要事项均应在章程中有所约定,且应遵照执行。

公司章程制定不清无疑是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混乱的源头所在,亦是大量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股东应重视公司章程的地位,实事求是地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运作中严格遵照适用方能使公司健康发展。

④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实践中,公司可能存在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责令关闭等情况,股东面对即将退市的公司亦应当尽到其退出义务,让公司依法依规注销。清算既是公司法的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如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则必然会导致股东占有公司本应清偿债务的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及交易安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若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导致其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因此,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依法依规注销公司。

⑤ 建立严格财务制度

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公司外部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案例并不少见。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果客观上造成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则存在与公司—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因此,公司经营中,应当严格完善财务制度,避免产生混同,不可视公司资产为自己“私产”,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从而保护股东个人资产。对于—人公司来说,“财产混同”的经营风险尤为显著,因此—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更应慎重。

⑥ 重视法务合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强化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普遍共识,也是公司基业长青的基本保障。

公司参与各方都要高度重视法务合规工作,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组建内部法务机构,设置法务专员,积极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加强对员工的必要法律知识培训,将公司的内部治理、业务发展及法律合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务合规在风险控制上的识别、提示、预警作用,通过合规经营协助企业降低风险和成本,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从而带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作为公司法务、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协助、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在注重维护公司权益的同时,亦应重视配合法院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纠纷妥善化解。










02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示与建议





要依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平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在授权的同时也形成了对董监高的约束体系,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然而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引起的纠纷,如对外担保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出资瑕疵纠纷等。

因此为避免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日常经营者,应带头遵守及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比如董事应严格执行公司决议的程式性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公司决议。










03
对其他参与各方的提示与建议





① 严格审查对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高风险事项,如审查管理不慎,很可能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的工具,甚至会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在提供担保前应依据公司章程谨慎授权,认真评估担保风险,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在提供担保后亦应及时完善担保档案,妥善管理原始资料,同时加强担保执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和持续的风险管控。

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人,除了应审查担保合同本身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外,还要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机关、担保金额等具体的担保事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和担保合同是否一致,以及该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以免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损失。

② 规范股权流转交易

随着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股权的流转已成为众多企业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防范股权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作为转让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全面、完整地披露自身的出资信息以及目标公司的经营及财产状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先征询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并应确保股权权属清晰、流转畅通;

作为受让方,应对转让方的持股数额、出资情况、股权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目标公司的章程、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对拟交易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证据并留存,严格审查股权转让方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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