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由此可见,以单位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但实际上集资款被个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可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