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补税由公安机关暂存,有行动才有缓刑 |
发布时间:2020-01-10 15:53:48 | 浏览次数: |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谭旭在担任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等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泰和县正华纺织有限公司、泰和县荣盛纺织有限公司、武宁县韶辉纺织有限公司、武宁县泰芳纺织有限公司、淄博格律斯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至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54577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93012.16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间,竺其保、秦建卫、李某某在明知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与泰和县正华纺织有限公司、泰和县荣盛纺织有限公司、武宁县韶辉纺织有限公司、武宁县泰芳纺织有限公司、淄博格律斯纺织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他人为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从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竺其保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577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93012.16元;秦建卫4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611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91796.78元;李某某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821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89719.88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91796.78元。
案发后,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谭旭、竺其宝、秦建卫、李某某)已补缴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91796.78元,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旭、竺其宝、秦建卫、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账户银行记录、谭旭的银行卡记录、税款抵扣证明、淄博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失联证明、税务登记表、泰和县税务局证明、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竺其宝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旭、竺其宝、秦建卫、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派美斯毛衫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谭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竺其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秦建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六、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91796.78元,由张家港市公安局发还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 来源:税手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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