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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中没有职工监事是否合法呢?职工监事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发布时间:2021-08-27 15:27:47 | 浏览次数:

案例简述

2018年1月23日,保翔公司与江阳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江阳公司将其所持长翔公司50%股权转让给保翔公司,保翔公司成为长翔公司股东,与江阳公司各占50%股权。

2018年4月长翔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记载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为。第二项:设立公司监事会,聘请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免去“魏满泓”监事职务,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魏仁礼担任;

2019年9月,江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魏仁礼变更为徐根福。长翔公司2018年4月30日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长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8年4月30日召开,应到职工代表5人,实到5人,会议由魏仁礼主持;会议选举魏仁礼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意5人,占职工代表总数100%;与会职工签名落款处未见魏仁礼签名,有“朱建庭”、“范燕”、“杨吉华”、“凌诚鑫”、“张燕”五人签名。长翔公司另提交2014年5月起的社保资料,显示从2018年5月起至同年12月长翔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只有案外人孟某某、吴某。

长翔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有以下记载:2018年4月30日保翔公司与江阳公司共同制定一份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等等。公司内档资料有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4月30日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保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长翔公司于2018年4月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二、长翔公司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监事会成员备案登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一、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即设立公司监事会,聘请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免去魏满鸿的监事职务,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魏仁礼担任)无效;二、对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魏仁礼是否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现二上诉人称,公司法上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劳动关系,应包括事实劳务关系、兼职人员等,故魏仁礼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监事的资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魏仁礼并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如下: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仁礼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仁礼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仁礼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另,《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二上诉人认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程序合法、与会职工均有表决资格一节,因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无论与会职工是否具有表决资格,均无法改变监事会中无职工代表的事实,亦无法补正系争股东会决议相关条款的效力,故对于二上诉人的前述主张,本院不再处理。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实为因职工监事资格之争发生的纠纷。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必须是公司的职工才可任职公司监事,否则任职监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1、职工必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关系则就不是公司的职工,当然无从谈起任职监事。

2、监事会中如果没有职工监事,则该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通过监事会组成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因违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无效。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小股东如果不能从董事会、股东会、管理层取得一席之地,则能够取得监事会监事任职也不失为有效举措。

来源:公司法权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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