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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30 13:47:37 | 浏览次数: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   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201871日至20216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7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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